國立臺灣大學馬來西亞校友會章程

第 1 條: 名稱

1. 本會名稱為國立臺灣大學馬來西亞校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2. 國文名稱為 "PERSATUAN SISWASAH-SISWASAH UNIVERSITI KEBANGSAAN TAIWAN, MALAYSIA"

3. 英文名稱為 "ALUMNI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LAYSIA"。

4. 社團層級:全國性

5. 國立臺灣大學馬來西亞校友會理事會, 以下簡稱“理事會”。

第 2 條: 註冊地址及會議地點

1. 本會之會議地點為

4-2, Jalan Bandar Lima Belas, Pusat Bandar Puchong, 47100 Puchong, Selangor.

或理事會因時制宜所指定的其他地點。本會之註冊辦事處地址為

4-2, Jalan Bandar Lima Belas, Pusat Bandar Puchong, 47100 Puchong, Selangor.

2. 未經社團註冊局批准不得更改。本會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會議地點及辦事處由理事會指定。

第 3 條: 宗旨

1. 提倡惠及會員的教育、文化、康樂及福利方面的活動。

2. 與其他註冊社團協作, 以達成共同目標。

3. 促進國民團結、和諧、學術及文化交流。

4. 關注與會員相關的時事, 並作適當反應。

第 4 條: 會員種類及資格

一、會員種類有二:

1. 永久會員 - 曾就讀於國立臺灣大學的本國公民。

2. 普通會員:

  • a. 在馬來西亞居留之外國籍國立臺灣大學校友或曾在國立臺灣大學任職者。
  • b. 永久會員之配偶及成年子女。
  • c. 社會賢達、專業人士對本會、社會、國家有特殊貢獻者。

二、入會及退會辦法

1. 入會申請須填寫本會規定之表格, 連同入會費呈交秘書處, 經理事會批准生效。

2. 倘若入會申請不獲批准, 所繳之入會費將退還予申請者。

3. 凡會員欲退出本會, 需具函通知本會, 經由理事會通過後生效。退會之會員不能索回其所繳納或捐獻之款項, 並且必須清還拖欠本會的款項。

三、會費

1. 永久會員入會申請者之入會費為一百令吉 (RM100.00), 經理事會核准後, 即成為永久會員。

2. 普通會員申請者入會費為五十令吉 (RM50.00), 經理事會核准後即成為普通會員。

3. 在特殊情況下, 理事會有權核准豁免任何入會申請者之入會費。

四、會員之義務與權利

1. 義務:

  • a. 按照本會章程之規定繳交入會費及其他收費。
  • b. 遵守本章程之規定及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 c. 出席會員大會。
  • d. 維護本會之權益。

2. 永久會員在加入會員九十(90)天後, 始能享有以下之權利:

  • a. 選舉權
  • b. 被選權
  • c. 投票權
  • d. 發言權
  • e. 本章程賦予之所有其他權利

3. 普通會員在加入會員九十(90)天後, 始能享有第四項之二所規定的權利, 除了選舉權、被選權及投票權。

第 5 條: 喪失會員資格

1. 會員將在下列情況下喪失會員資格:

  • a. 逝世者。
  • b. 退會者。
  • c. 經理事會三分之二(2/3)議決通過撤除會籍者。

2. 喪失會員資格者不能索回其所繳納或捐獻本會之任何款項。

3. 喪失會員資格者, 在本會所擔任的一切職位將自動終止。

4. 任何喪失會員資格者, 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會員大會之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 6 條: 收入來源

1. 會費、捐贈、租金、利息、股息及其他之收入。

第 7 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利機構, 常年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永久會員總數的十分之一(1/10)或理事會成員之兩(2)倍, 視何者為少。

2. 常年會員大會必須在每年財務年度結束後儘早召開, 但不得遲過當年四(4)月, 召開日期、時間及地點由理事會決定, 若因特殊情況必須延遲, 不得超過六十(60)天, 議程如下:

  • a. 核定法定會議人數。
  • b. 推選大會議長及大會記錄。
  • c. 檢討及覆准前期會議記錄。
  • d. 審查及接納常年會務報告。
  • e. 審查及接納財務報告。
  • f. 議決提案。
  • g. 依據章程理事會選舉 (逢選舉年)。
  • h. 其他。

會員大會推選非理事成員擔任大會議長, 須依據本會的章程條規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任何議案的議決或選舉票數相同時, 大會 議長有權投下決定性的一(1)票。

3. 常年會員大會之會議通知書, 應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及地點, 由秘書在不遲於召開日期前七(7)天發出予全體會員。會議通知亦必須公佈在本會之辦事處及會議地點。

4. 秘書亦須在會議前七(7)天將議程連同前期會議記錄、會務報告及已稽核之財政報告發出予全體會員。這些文件的副本亦應置於本會之辦事處或會議地點, 供會員參閱。

5. 特別會員大會可在下列情況下召開:

  • a. 由理事會議決召開。
  • b. 由至少三十(30)名永久會員連署要求召開, 並列明討論事項及召開的理由。

6. 倘若會員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會長須在接到通知後三十(30)天內召開, 若逾期未召開, 連署者有權在二十(20)天內自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連署代表 (連署人自行推選代表) 不遲於七(7)天前將開會通知書發予全體會員。法定人數與常年代表大會相同, 若法定人數不足, 特別會員大會將予取消, 同時在六(6)個月內不得召開相同議題之特別會員大會。

7. 秘書或連署代表 (連署人自行推選代表) 須在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後二十(20)天內將會議記錄發出給全體會員, 其效力與會員大會相同。

8. 修改章程必需獲得會員大會的核准通過, 並獲得社團註冊官批准後方為有效。

第 8 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二十一(21)名成員組成,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任期三(3)年, 除會長任期不能超過兩(2)任外, 其他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a. 三(3)年一度的理事會改選 (票選理事):

在常年會員大會進行, 從永久會員票選理事擔任下列十四(14)名理事:

  • i. 會長一(1)名
  • ii. 署理會長一(1)名
  • iii. 副會長二(2)名
  • iv. 財政一(1)名
  • v. 副財政一(1)名
  • vi. 八(8)名普通理事

b. 委任理事:

  • i. 副會長四(4)名:

    由當選會長推薦委任、經理事會超過半數投票同意才生效, 如無適任人選則懸空, 其權利與票選理事相同。

    • 北馬副會長 (雪蘭莪以北) 一(1)名
    • 南馬副會長 (雪蘭莪以南) 一(1)名
    • 沙巴副會長一(1)名
    • 砂拉越副會長一(1)名
  • ii. 秘書一(1)名:

    由當選會長直接委任, 其權利與票選理事相同。

  • iii. 副秘書一(1)名:

    由當選會長直接委任, 其權利與票選理事相同。

  • iv. 委任理事一(1)名:

    由當選會長提名, 經理事會核准, 其權利與票選理事相同。

2. 理事會的功能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處理本會對內外的事務, 並按照章程執行會務。理事會必須向會員大會提呈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會員大會接納通過後六十(60)天內提呈社團註冊局。在呈報社團註冊局前, 其文件內容必須獲得理事會的檢查核對。

3. 理事會有權委任專案小組修改章程, 修改後的章程必須提呈至會員大會上核准通過, 並獲得社團註冊官批准後方為有效。

4. 理事會至少三(3)個月召開一(1)次理事會議, 會議通知須於會議四(4)天前發信息、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各理事。理事會議出席人數必須超過半數之理事出席才符合會議法定人數。

5. 如有緊急事項需要理事會批准, 但卻無法即時召開會議, 秘書得以書面方式尋求批准, 惟達致決定之前下列條件必須符合:

  • a. 該表決事必須清楚說明, 可以電子郵件、文字信息等書面方式傳達全體理事, 各理事必須用文字表達是否同意, 由秘書整理存檔。
  • b. 其表決方式的有效性與正常理事會相同, 即過半數同意。
  • c. 有關決議, 秘書必須在下次理事會報告並記錄在案。

6. 任何理事連續三(3)次無故(沒有請假)缺席, 經理事會議決終止其職務, 可另外委任其他永久會員填補空缺。

7. 任何當任理事不幸逝世、辭職, 或因為法律上的問題而造成空缺, 理事會可以依據上次選舉結果次高票者遞補, 若該人選拒絕參加, 理事會有權委任其他永久會員為理事, 直至下次改選。

8. 所有執行會務的指令由理事會下達。理事會應會務發展需要可以聘請職員協助處理會務, 若該職員辦事不力或失職, 理事會有權停職或解雇該職員。

9. 理事會改選辦法:

  • a. 選舉委員會 (選委會) 在改選前三十(30)天成立, 由理事會委任顧問或資深永久會員三(3)名為委員。選委會成員不得參與理事會選舉。選委會在 新屆理事會宣誓就職後自動解散。
  • b. 理事候選人必須為永久會員、無犯罪紀錄或破產者, 若當選後, 不符前述事實, 其理事成員資格則自動喪失。
  • c. 理事候選人必須領取提名表格, 並註明競選職位, 經一(1)名永久會員提名, 另一(1)名永久會員附議, 於選前七(7)天呈交選委會。若被提名之候選人有任何爭議, 選委會之裁決為最終的有效決定, 不可再爭議。
  • d. 選委會接獲提名表格及審查候選人資格, 並在提名截止後三(3)天內以書面或發信息通知候選人提名結果, 或在本會網站或媒體上公佈候選人名單及參選職稱。有關資料同時在會員大會的現場公布, 並按照大會議程進行改選。
  • e. 倘若無候選人提名, 或提名人數不足, 會員大會以現場提名及附議的方式進行改選, 候選人若不在大會現場, 需具函同意被提名為候選人, 惟被提名者必須符合上述參選資格。選舉結果七(7)天內公布。

10. 新舊理事會交接:

  • a. 理事會改選後, 上一屆的理事會, 必須在十四(14)天內將本會的全部檔案、印章、社團註冊證書、設備、傢俱等列出清單與實物一起移交給新一屆的理事會。
  • b. 移交儀式由新一屆理事會副會長以上的理事一(1)名、秘書及財政三(3)名組成, 同樣的, 上一屆的理事會亦由副會長以上的理事一(1)名、秘書與財政三(3)名組成, 並在至少一(1)名顧問的見證下移交。

第 9 條: 理事會之職務

1. 會長: 會長在任內主持理事會或其他會議, 但不包括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會長代表本會處理內外事務, 但重大課題對媒體發言或呈報相關政府單位, 必須獲得理事會的授權。當會議上表決的票數相同時, 會長持有決定性表決權。會議記錄通過後, 由會長簽署。會長也負責和秘書或財政聯同簽署支票。

2. 署理會長: 署理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並在會長不在時, 獲得會長或理事會的授權處理會務。

3. 副會長: 副會長協助會長及署理會長處理會務, 亦可由理事會的指定處理某部分會務。並在會長及署理會長不在時, 經會長或理事會的授權處理會務。

4. 秘書: 秘書負責本會所有對內外的文書工作並建立檔案, 保管本會印章、歷屆會務報告、理事會議記錄、社團註冊執照、不動產地契、租賃合約、建立會員檔案, 所有電子檔案資料必須每半(1/2)年更新交副會長以上的理事保存。會員大會結束後六十(60)天內負責將經理事會檢查通過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呈報社團註冊官。

5. 副秘書: 副秘書負責協助秘書執行會務, 並在秘書缺席時代其執行工作。

6. 財政: 財政負責本會財務工作, 將年終財務報告提呈會員大會核准。並將歷屆財務報告存檔以備查詢。負責保管財務印章、支票本、銀行月結單等。支票必須由會長或署理會長聯同秘書或財政簽署方為有效。

7. 副財政: 副財政負責協助財政工作, 並在財政缺席時代其執行業務。

8. 普通理事: 負責協助推行一切會務。

9. 駐外代表及對外會議代表: 本會駐外代表, 或出席任何對外活動或會議之代表, 由理事會委任, 並執行理事會的決議。任何對外參與相關會議的決議需向理事會匯報, 若未依理事會指示, 理事會有權終止其委任。

10. 聯絡處: 理事會可視會務發展需要, 在全國各地設立聯絡處, 由副會長或委任聯絡主任處理該地事務, 可以酌情委任該地的會員與相關人士協助處理事務, 若有重要事務則需出席理事會報告, 其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理事會有權解散任何聯絡處或終止聯絡職權或委任其他會員取代之。

11. 專案單位及基金會: 理事會有權設立或解散專案單位及基金會, 委任相關主任或專業人士領導該單位完成任務, 向理事會負責, 惟基金會之設立必須經會員大會核准方為有效。有重要事務時需出席理事會報告, 其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 10 條: 財務

1. 本會存款分為會務帳戶與專項基金帳戶, 會務帳戶只限於會務發展操作使用。專項基金帳戶只能用於相關之開銷, 若專項基金帳戶改變用途, 須獲得會員大會的核准。

2. 財政可保留五千令吉(RM5,000.00)之零用金, 其餘款項應在十(10)天內存入本會帳戶。

3. 支票必須由會長或署理會長聯同秘書或財政簽署方為有效。會長為當然簽署人, 若會長因故不能簽署, 可由署理會長代替簽名。

4. 會長及秘書或財政可以聯同簽署一萬令吉(含)(RM10,000.00)以下之開支, 理事會有權批准十萬令吉(含)(RM100,000.00)以下之開支。超過十萬令吉(RM100,000.00)的開支需獲得會員大會批准。

5. 財政於財政年度結束後, 須將財務報告交予查帳稽核後提呈會員大會核准通過, 並呈報社團註冊官。

第 11 條: 查帳

由會員大會選出兩(2)名非理事成員, 查帳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負責稽核每年的財務報告。以有會計資格及有查帳經驗者為優先人選, 亦可聘請專業會計師擔任會計及查帳工作, 每年呈報會員大會。

第 12 條: 會所管理

1. 會所管理: 理事會為本會會所管理人, 並有權委任三(3)名理事處理本會產業租賃、維修及相關事務。

第 13 條: 章程詮釋

1.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 理事會對章程有詮釋權。必要時, 理事會可對章程未詳述部份作出補充。除非這些補充與會員大會之前訂下的政策有衝突或不一致, 否則所有會員必須遵從, 直至會員大會議決修訂為止。

第 14 條: 顧問

1. 顧問: 前會長、署理會長、副會長或對本會有貢獻的會員, 可以在理事會上被選為顧問, 其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2. 榮譽顧問: 對本會或國家有特別貢獻的會員, 可在會員大會被委任為榮譽顧問, 其任期在會員大會決定。

3. 名譽顧問: 凡社會賢達對本會有貢獻者, 可在會員大會被委任為名譽顧問, 其任期在會員大會決定。

4. 法律顧問: 理事會有權委任具有本國法律專業的會員或專業人士為法律顧問, 其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 15 條: 禁例

1. 嚴禁在本會的會所進行任何非法活動。

2. 本會之款項不得代為償還任何會員因犯法的罰款。

3. 任何會員不得利用本會的名義涉入政治、經濟或作出違反本會宗旨的活動。

4. 會長、理事會成員、會員, 不得以本會的名義向新聞、書刊及傳播媒體對任何課題代表本會發表任何聲明, 除非獲得理事會的授權。

5. 任何會員不得在公開場合破壞本會之名譽或批評本會之會務。

6. 除非獲得有關當局發出准證, 本會不得以任何名義發行內部或公開的彩券。

第 16 條: 修改章程

1. 本會章程的修改, 必須獲得會員大會的批准, 在六十(60)天內呈交理事會檢查後方可呈報社團註冊官, 經社團註冊官批准後方生效。唯修改或刪除章程第 13 條之 1(?) 及章程第 20 條之 7(?), 需由至少三分之一(1/3)會員人數出席的會員大會, 且達三分之二(2/3)以上同意通過, 方為有效。

第 17 條: 解散

1. 本會解散必須獲得五分之四(4/5)的會員簽署同意通過方為有效。

2. 若本會按照上述規定解散時, 本會所負的合法債務必須清還, 所剩餘的資金及不動產必須由會員大會依本條款悉數捐給馬來西亞合法之華文教育機構。

3. 解散通知書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的三十(30)天內由理事會呈報社團註冊官。

第 18 條: 會旗、會徽

1. 會旗

說明:

2. 會徽

會徽圖像

國立台灣大學馬来西亞校友會 Logo Placeholder

說明: 國立臺灣大學馬來西亞校友會

PERSATUAN SISWASAH-SISWASAH UNIVERSITI KEBANGSAAN TAIWAN, MALAYSIA

(ALUMNI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LAYSIA )

第 19 條: 資產管理委員會

1. 資產管理委員會由九(9)名成員組成, 其中六(6)名由會員大會遴選出具有領導力及相關專業經驗前會長、顧問或資深會員擔任。

2. 另三(3)名由理事會推薦會長及理事擔任。

3. 會員大會遴選的委員之任期為六(6)年, 半數委員每三(3)年需替換, 連選得連任。

4. 任何當任遴選委員不幸逝世、辭職, 或因為法律上的問題及其他因素離任者, 需由來屆會員大會遴選填補, 其任期至離任者剩餘任期為止。

5. 資產管理委員會依實質管理監督需求, 制定結構與職責及修訂管理規章制度及權限全權管控及統籌處理本會的不動產、動產及會員大會授權的項目之營運、財務、租賃和變更等權限, 唯經會員大會核准執行。

6. 運作進度及績效及重大決策轉變, 需每年呈報給會員大會。

7. 有地契的不動產變賣或抵押, 需由至少三分之一(1/3)會員人數出席的會員大會, 且達三分之二(2/3)以上同意通過, 方為有效。

第 20 條: 專案委員會

1. 理事會應業務發展之需要, 可成立專案委員會, 提呈準則及管理辦法, 經會員大會核准後實施。

第 21 條: 紀律

1. 任何會員若直接或間接違反本會條例, 損害本會權益與聲譽的行為, 理事會需秉公處理, 可成立三(3)人紀律組, 全權處理相關課題。

2. 經紀律組調查, 提呈研判結果予理事會裁決。

3. 理事會可依章程條例將嚴重違反者暫停或撤除其會員籍。

第 22 條: 組織

1. 會員大會: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理事會: 理事會成員為二十一(21)名, 其中十四(14)名在會員大會票選選出, 四(4)名委任副會長由當選會長推薦委任、經理事會超過半數投票同意後擔任, 秘書及副秘書由當選會長直接委任, 一(1)名委任理事由當選會長提名, 經票選理事會核准。

3. 工作小組: 理事會有權委任部份會員成立工作小組, 負責各項會務。

4. 聯絡員: 理事會可委任適當人數之會員為聯絡員, 負責全馬各州會員之間的協調工作。

5. 會所管理: 理事會為會所管理人, 並有權委任三(3)名理事處理本會產業租賃、維修及相關事務。

——*本章程條文已於 20240620 經社團註冊局審核通過*——